亞洲國際食品展制定的知識產權保護規(guī)則
發(fā)布日期:2015-07-13 瀏覽:1573
THAIFEX亞洲國際食品展(泰國)的組織者科隆國際展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Koelnmesse)在其知識產權規(guī)定中明確,其于展覽展示期間設立山Koelnmesse員工、該展會的主管行政當局和地方知識產權主管機構人員組成的“投訴辦公室”,以保護知識產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和促進展會對于知識產權侵權投訴的處理。
1.受理投訴的程序
知識產權人如認為參展商存在侵犯其權利的行為,可選擇向投訴辦公室或者直接向當?shù)刂R產權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投訴。投訴辦公室在收到投訴后,首先檢查投訴材料的完整性。如果材料不完整,投訴辦公室會要求投訴人予以補充,假如投訴人不提供,則其投訴將被拒絕。在材料完整的前提下,投訴辦公室將在收到投訴后24小時之內將材料轉交給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同時,涉嫌侵權的參展商將被要求向投訴辦公室提交下列文件:
?。?)書面承諾書。如參展商承認自己存在侵權行為,則應提交書面承諾書,明確已經或者計劃撤下侵權展品以及有關活動的具體時間,同時停止任何與該展品相關的其他展臺搭建侵權行為。
?。?)書面聲明與證明文件。如參展商認為權利人的投訴不合理,應提交相應的書面聲明,并附上證明文件。此時,投訴辦公室有權判斷與審查上述聲明。如若投訴辦公室認定該聲明缺乏依據,不足以推翻投訴,則涉嫌侵權的參展商必須撤下相應的展品并停止相關的活動。
2.時限性規(guī)則
鑒于展覽展示的時限性,Koelnmesse明確投訴辦公室在必要時保留對時間安排的調整權,即權利人欲向投訴辦公室提出投訴,必須在展會閉幕的1天前提交申請材料。因為投訴辦公室需要半天的時間檢查投訴材料是否完整,并給予涉嫌侵權的參展商至少半天時間提交抗辯意見或者書面承諾。
3.參展商的配合義務
確定參展商的配合義務是投訴辦公室進行調查、認定展品是否侵權的必要前提。因此,該規(guī)則對此予以了詳細的規(guī)定。從該規(guī)則分析,參展商的配合義務主要體現(xiàn)在尊重投訴辦公室的調查權。投訴辦公室在接受投訴后,對涉嫌侵權的展臺搭建調查時,有權獲取被投訴展品的樣品、照片等資料。而參展商對投訴辦公室甚至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的任何調查皆負有協(xié)助的義務。
4.參展商不予配合時可能導致的后果
在參展商未履行上述配合義務時,組織者制定了相應的懲罰措施。懲罰措施分為三個層次:(1)終止涉嫌侵權展品的相關活動,或者清除涉嫌侵權展品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相關活動的進一步開展;(2)阻止被投訴參展商繼續(xù)參加目前的展會,并沒收其因參加該次展覽展示而繳納的所有費用;(3)禁止被投訴參展商參加以后由Koelnmesse及其分支機構組織召開的任何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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